保定安徽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保定安徽商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50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5章第29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定安徽商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会员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照《保定安徽商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保定安徽商会会费收取标准,报送保定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会费收取标准(年度下限):

(一)会长20000/年;

(二)常务副会长8000/年;

(三)副会长5000/年;

(四)监事长5000/年;

(五)副监事长1500/年;

(六)理事1000/年;

(七)监事1000/年;

(八)会员200/年。

会费收取时间界定:按公历年份计算,本年度630日前加入商会的,缴纳全年度应缴会费;71日至1031日期间加入商会的,按年度应缴会费减半缴纳;

第六条  会员必须按照商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在上一年度末收取下一年度会费,最晚不超过每年第一季度必须交清个人年度会费;超过3个月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会员在应交纳会费期限内未交纳会费,会员管理部、秘书处适时催交,催缴无果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商会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保定安徽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相关活动;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方式,合理安排资金;严格执行《保定安徽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按规定严格开支范围、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合理使用商会经费,保证商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商会收取会费按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九条  会员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会费可直接到商会秘书处缴纳,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转账、银行或邮局汇寄,存款后须告知商会秘书处,核实后开据会费收取票据。

第十条  商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保定安徽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保定安徽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保定安徽商会

                                  2020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保定安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和组成人员:本会是由在保定从事工、商、服务业和各界安徽籍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的驻保乡友传承徽文化、弘扬徽商精神,服务保定、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河北省保定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在河北省保定市南二环2162-8号中通泵业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依法办事;

2、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宣传保定、安徽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报务;

4、加强会员与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提高会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和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

6、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互助活动,努力为会员开拓更多的生存、发展空间;

7、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8、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法人单位)。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按时交纳会费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2、理事会审议批准;

3、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本会“会员待遇”的权利;

3、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与本会保持通畅的联络渠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达半年或不按时参加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财务报告和预算、监事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届会员大会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推选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一般在理事中产生,由理事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会员管理部、秘书处考察,报请商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提交理事会通过;特殊情况也可由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提名(如:商会与皖籍驻保企业家取得联系后,认为该企业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企业领导对商会高度认可,并积极要求加入商会。常务理事在经过充分考察,认为符合常务理事条件时,可以直接提名做为商会常务理事人选),会员管理部、秘书处考察,提交商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核,理事会通过;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按商会《章程》推选产生;罢免一般应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常务理事会审核,理事会通过;特殊情况,因本人工作严重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商会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者,理事会可直接通过罢免建议案进行罢免;

6、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聘请商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等;

8、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增加、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并设监事3-5名,其职责:

1、对商会的日常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监督检查商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商会理事以上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商会财务管理和商会商务经营活动情况;

5、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商会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益事业心,有热心、责任感和为会员服务的意识;

3、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能够代表徽商良好形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能够严格遵守和执行商会章程及规章制度,身先士卒、为人表率,能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商会决议;

5、能严格履行会员义务、模范行使会员权利,无违背章程、拖欠会费及其它影响商会形象的行为;

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有奉献精神,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会长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保定注册,由上一届会长或副会长及以上单位产生;常务副会长在副会长或以上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2、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商会理事、副会长的提名工作;并负责对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商会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常务副会长、监事长进行考察、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根据商会工作需求进行商会秘书长的考察、提名和选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5、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6、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的签发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工作,主持召开监事会议;

2、负责商会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的提名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商会会员以上人员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4、负责监督商会财务管理状况,查阅商会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5、有责任对商会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商会管理人员工作提出质疑,对商会发生问题提出质询;

6、负责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职权:

1、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进行工作;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和模范遵守商会章程、制度,为会员、理事做好表率;

3、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和带头落实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圆满完成分管工作和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4、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组织、领导和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

5、当理事、会员企业遇到困难,要积极协助解决,尽力给予帮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检查商会各办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4、商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秘书的提名、配置工作;

5、组织召集商会各类会议,并对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银行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 ]95号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会费管理办法,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商会领导的参与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保定市民政部门管理机关及保定市工商联合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保定安徽商会

                               2014年 11月22日